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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十章 论《青苗法》(第2页)

“男女耘耕,力不百亩,乐岁之收五之。”

“也就是说,丰年种地,收益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。”

“其后田者取其二,牛者取其一,稼器者取其一,食仅其一。”

“五岁之耕,必有一年之凶,丰岁衣食尚不足,凶岁难免于饥寒。”

“也就是说,小民借贷,利息是种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,收益又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,所以换算成实际利率,应为总投入的百分之四十。但是得田耕,得牛犁,得稼器用。”

“用参政之法,理论上小民仅仅可以减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,可是耕田牛犁稼器这些后续呢?还不是得将借来的钱,转手从富户手里租用?”

“遇到凶岁,民间还可以缓交租欠,可一旦事情交给胥吏之手,他们会同意吗?”

“又多少小民会因为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处,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给他们的富户?”

“还有富户们提前收了钱,将耕作的风险转嫁给了政府,小民们却没有这样的机会,那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情况?名为抑兼并,而实为助兼并!”

“因此说,青苗法,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这条,并没有实质内容。这个法,对小民也并没有任何好处。就是打着救民的旗号,打击了民间借贷,让富户没有了风险,由国家直接接盘,从小民身上刮油而已。”

“其余的问题还有很多,国家这么做风险很大。如果介甫公能够正视这一条,愿意与我展开讨论,苏明润随时恭候。”

后世专家们一番偷换概念支支吾吾,让大家在印象里,将宋代民间农业借贷,利息从收益的百分之八十,换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;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续费的概念,让大家以为,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。

还有就是,北宋借贷乃是普遍现象,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贷,也是普遍现象?

其实文献资料就摆在那里,之所以被骗了这么多年,以前怪信息不畅,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动学习研究,也算是活该。

商品经济发展到宋代,其实民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。

宋人笔记中提到过,“大贾之室,捻散金钱,以逐十一之息,出纳百货,以收倍称之息,则其居必卜于市区。”

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,短期借贷,收息一分,做生意,利润一倍。

关于农业借贷,也有很多规定,太宗朝就有规定:“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,违者没入之。”

“有取富人家谷麦贷息不得输倍,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,违者加罪。”

“民负息钱,无得逼取庄土,牛畜以偿。”

一直发展到“诸路州县约束人户,放贷米谷,只备本色交还,取利不过五分,不得作米钱算息。”

最高百分之五十,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。

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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